廢棄電子電器回收網絡缺失 二手市場監(jiān)管無序
2009年11月12日 14:13 10984次瀏覽 來源: 中國環(huán)境報 分類: 再生金屬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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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生產者責任
從“環(huán)保策略”到“法定義務”
延伸生產者責任(Extended-ProducerResponsibility,EPR)的概念由ThomasLindqvist于1990年最早提出,并在1992年的報告中將其正式定義為“一項環(huán)保策略”,包括產品、經濟、實物、信息和所有權5方面的責任;在2000年他重新定義EPR為“一項政策原則”,通過行政的、經濟的和信息的政策工具加以實施。
對EPR研究最系統深入的、學術成就最為突出的“經濟合作與發(fā)展組織(OECD)”,在2001年將EPR修訂為:“EPR作為一項環(huán)境政策,使產品生產者對其產品的責任,無論是實物責任還是經濟責任,都延伸到產品生命周期的消費后階段。”
歐盟雙指令的頒布,將EPR制度推廣到電器電子產品領域,是目前適用國家最廣、產品門類最多的一部電子廢物管理法規(guī)。其中,WEEE指令明確要求生產者必須承擔產品使用完畢后的回收、循環(huán)再生和處置責任,此外還具體規(guī)定了各相關方的責任與義務。
EPR的核心理念及其執(zhí)行模式
EPR改變了傳統的污染后再治理的模式,強調污染控制從“末端治理”向“源頭控制”的轉變;強調環(huán)境保護從以限制制造過程為中心的生產階段控制向以降低整個生命周期環(huán)境影響為中心的綜合產品政策的轉變;強調經濟責任從單純依靠政府公共支出向多元化的費用分擔模式的轉變。
在這個轉變過程中EPR緊緊圍繞一個核心理念——生產者的責任必須延伸。包含兩個方面:延伸方向和延伸程度。延伸方向,指向產品生命周期中的上游或下游延伸;延伸程度,指僅含有上游或下游責任,還是全部上下游責任。
將EPR理論具體應用于某種廢棄產品的管理領域,所形成的一整套制度、機構、管理體制、運行機制就構成某種產品的EPR執(zhí)行模式。EPR的延伸方向和程度決定了EPR的執(zhí)行模式??偨Y世界各國及地區(qū)踐行的EPR執(zhí)行模式,大都涵蓋了下游責任,具體到EPR立法的下游責任法定義務主要包括經濟責任、實物責任和信息責任3種。
責任編輯:wur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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